沛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,发现有些企业对已查出的增值税税款,补税后只作补税的账务处理,而对查处的问题——少报销售收入、多抵扣进项税款,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,其结果造成再次偷税。
增值税的缴纳是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大于借方时才需缴纳税款,借方大于贷方时不需缴税其差额作为下月留抵。而有些企业少报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被税务机关查出,补缴税款和滞纳金、罚款只作如下账务处理:借: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——已交税金 借:营业外支出——滞纳金(罚款) 贷:银行存款(现金)科目。这样做忽视少报销售收入也未作调整增值税进项的账务处理,也就是说未作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调增或借方调减,而只作补税的账务处理“应交税金”借方增加。所以说,补交的税款次月又进入抵扣,其结果在缴纳税款后次月又造成重复偷税。正确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:
1、当年: 借:相关会计科目
贷:商品(产品)销售收入
应交税金——增值税检查调整
2、跨年度: 借: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其它相关会计科目
贷:应交税金——增值税检查调整
3、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:
(1)当“应交税金——增值税检查调整”余额为借方时:
借:应交税金——增值税检查调整
贷: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或红字借方
(2)当“应交税金——增值税检查调整”余额为贷方时:
借:应交税金——增值税检查调整
贷:应交税金——未交增值税
4、上缴增值税: 借:应交税金——未交增值税
贷:银行存款(现金)科目
企业造成上述调账错误,是会计人员学习不到位造成的,另一方面也反映税务人员税法宣传还存死角,应引起税企双方的重视。
来源:江苏国税网